成年人恶意殴打未成年人应该如何处罚?

成人恶意殴打未成年人,违反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处罚法》,导致轻伤以上的,触犯刑法故意伤害罪,应该接受以上法律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扩展资料:

10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韦某牙有期徒刑五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韦某耀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5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宸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牙酒后到东兰县东兰镇河堤路某奶茶店旁,看见牙某某(女、12岁)推自行车经过,便想抢夺该自行车,抢夺未果,恼羞成怒,便用脚踹翻该自行车后离开。

接着韦某牙行至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某鸡排店前,看见黄某某抱着小孩郭某某(男,1岁半)在路上行走,便强行从黄某某手中将郭某某抢走并猛摔在地,致使郭某某左额骨骨折、左眼部软组织挫伤。

之后,韦某牙沿曲江路往电影院方向行走,当行至某服饰店前时,看见小孩尹某(女,7岁)经过,韦某牙便用脚将尹某踹倒在地上,致使尹某唇部软组织挫伤。

尔后,韦某牙继续行走至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厅,看见小孩韦某某(男,5岁)正在营业厅内玩耍,便上前用脚踹韦某某的头部,接着用脚踩韦某某头部数次,在县信用联社职工和保安的制止下,韦某牙才罢手。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郭某某和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达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案件发生后,涉及案件的视频和照片在网络上流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牙随意殴打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但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而且,被告人韦某牙在公***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其坦白行为不足以弥补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中国法院网-广西男子酒后暴力殴打多名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