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全球化的法律全球化的历史轨迹
从法史学的角度上看,法律全球化的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著名的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晚期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念和“人类普遍理性”的观点,提出了“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着普遍的自然法则。他认为:出于人和上帝***同具有理性的缘故,天国的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的***同法则。然而,作为一个社会运动的全球化,则始于罗马法的复兴运动。18世纪下叶至19世纪初,法、德两国一反过去的习惯法传统,在全面吸收罗马法原则和精神的基础上,先后制订和颁布了法国民法典(1804年)和德国民法典(1900年)。 相对特定国家而言,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渗透、掺合和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特定国家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会出现松动甚至混乱。表现最为明显的是,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法律与发展运动。在这一运动中,美国提供了2500万美元资助亚洲、美洲、非洲等地近50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企图在这些国家传播和建立美国或西方式的法律模式。这种法律霸权主义的作法对这些国家传统的法律体系的影响和破坏是不容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