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确认并建立了什么特点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确认并建立了民事权利体系特点包括:
1、平等性;
2、连续性;
3、真实性。
民事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有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这种自由,可以是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如形成权;可以是免受侵扰的消极自由,如人格权;也可以二者兼具,如物权。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分类具体如下:
1、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知识产权;
3、社员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权利人通过实施行使权力的行为,可以实现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在行使权力的方式上,权利人可以实施某种事实行为来行使权力,也可以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来行使权力;可以由自己行使权力,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力。
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所以又称公力救济。由于民事权利受国家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法律部门的保护,因而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判决或仲裁。应该指出,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他人非法侵犯时,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