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职权
法律分析:一、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等。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侦查权、批捕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