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把孩子送人可以要回来吗
一、送养孩子能要回来吗
送养的孩子,如果没有办理收养证,可以要回来,协商对养父母一些补偿就行了。如果已经办理了收养证,或者是1992年4月1日之前的事实收养,要回孩子需要养父母同意,如果不同意可以起诉到法院,但要有特殊情况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比如养父母虐待孩子或没有条件再继续抚养孩子等。二、送养人的条件是什么
1、孤儿的监护人 孤儿已丧失父母,处于他人监护之下。以监护人为送养人是出于保护孤儿权益的需要。关于孤儿的监护人的选定,应适用《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儿童福利机构 《民法典》第1094条将1998年《收养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改为“儿童福利机构”,使该项送养人主体指代更准确。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作为送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只能是生父母。第二,生父母必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三,关于特殊困难的证明。 4、监护人送养子女的限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形下,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变更亲子关系对父母是不利的,因为送养有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将直接导致该生父母的亲权消灭。 5、生父母应***同送养子女 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虽然并不影响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但是生父母将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因此,送养应取得父母双方同意。在送养子女时,法律规定应当由双方***同送养,任何不经对方同意的送养行为,都是严重侵犯对方亲权的行为,也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法律关系。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二)收养的消除效力 消除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消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三)养子女姓名权 子女姓氏的更改,是收养的法律效力的表现之一。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四)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发生收养法律后果的收养行为。前述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我国收养制度中,收养无效的原因和收养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养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 (五)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解除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发生的法律效果。收养关系解除后,根据被收养人此时的年龄状态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首先要解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利益保护问题。法律应始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没有继续对未成年被收养人提供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不会继续承担与此相关的经济支出。 2、对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是否恢复的问题上,法律赋予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以选择权,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给付义务。《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