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的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有价证券需由支付人依法定程序作成证券并交付持券人,持券人行使有价证券所载的权利必须提示并交付证券。可转让的证券转让时,证券上所载权利随着交付而转让给受让人。要享有证券上所代表的财产权利,就必须持有证券。权利人一旦丧失证券,就不能行使证券上的权利。

(二)有价证券的债务人是特定的,即证券的权利人只能向证券上记载的债务人请求实现债权。而有价证券的债权人则可因证券的转让而发生变更,持券人的合法更换不能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

(三)有价证券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债务人不得请求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债务人一旦履行了证券上规定得额权利义务,就可收回有价证券,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

有价证券的种类: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上分类:

(1)代表一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

(2)代表一定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一定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一定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利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