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失信于人的例子
北京市宣武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的工作人员正在把企业失信记录输入系统。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数据库不断健全,为建立失信企业惩戒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古以来,我们就是一个在道德上高度重视诚信的民族。《管子·枢言》云:诚信者,天下之结也;孔子也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人都希望生活在讲求诚信、方圆可循、流通顺畅的社会里,人人都希望和诚信的人打交道、做生意、交朋友,但失信甚至欺诈的行为难免要发生。怎样让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戒,就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之手予以保障
张先生、王女士是一对夫妻,2004年初到北京市大兴区某鞋厂工作,后鞋厂以停业为由将二人辞退,但一直未付清工资。二人多次讨要无果,遂将鞋厂告上法庭。2006年4月29日,法庭经审理,做出鞋厂支付所欠夫妻二人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判决。同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八名劳动者得到了胜诉的法律判决。
让失信者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加大失信成本,必须使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打造诚信社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对失信行为并不缺乏法律制度上的硬约束,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课以刑罚的规定。
诚信缺失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归结到底不外乎欺诈和违约。对于违约行为在我国是由以《合同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予以调整的。
我国合同法对失信方的惩罚措施主要是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奉行的是财产性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失信方赔偿责任及因失信行为所引发的全部损害,被害人全部损失的范围应包括积极的损失和消极的损失两部分,即已有财产值的减少和应得利益丢失。
对失信方是否应当承担非财产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理论界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就我国立法规定而言,仅规定了姓名权、荣誉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遭受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失信不在这一范围之内。而清华大学经济法博士陈彦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扩展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失信行为应包括其中。作为信用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其在权利受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无可质疑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是由市场监管者根据其对市场交易中失信者欺诈行为给予行政方面的惩戒。如果信用缺失的实质,是失信的一方只想拥有权利而不愿履行义务,这就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挑战财产关系和财产规则。因此必须让失信的人和企业付出沉重代价,只有令其得不偿失,才能规范其经济行为,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而且由于众所周知的“执行难”,“失信”惩戒的力度大打折扣。
执行难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是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现象。既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既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的因素影响,也有执行工作人员提高执行艺术的问题。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事,应该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来解决。需要从制度上、措施上大力支持配合,形成合力。通过对执行难这个问题的解决,带动全社会诚实信用度的提升,通过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带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法律的手段对失信行为惩戒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中国政法大学的贾若山认为,其一,法律法规只能对个体行为加以判断,作出惩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失信行为,更多的只是起着威慑的作用,树立一个行为判断和惩罚的模式;其二,通过司法程序来惩戒失信行为成本过高,包括时间上的成本和经济上的成本,也包 括个人的成本和国家的司法成本。
无形之手发挥作用
2002年3月,有70年历史的知名企业“南京冠生园”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使用陈年馅做月饼的隐情被揭露后,冠生园的相关产品受到了巨大的市场冲击。工商部门进厂调查,卫生防疫部门再三检测,“南冠”月饼在全国范围内被撤柜,除了月饼,冠生园的其他产品如元宵、糕点等也受到牵连。“陈馅事件”使南京冠生园的企业形象一落千丈。时隔半年,债务已达2000多万元,单是积欠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贷款就达500多万元,而企业本身资产则只剩600万元,企业最后不得不申请破产。
这就是市场对一个失信企业做出的反应————监管部门和法律无法做到的事情,市场做到了,它宣告了这个企业的“死亡”;市场上的消费者、经营者等参与者用他们的方式对失信行为做出了自然的反应,同时也进行了惩戒。北京大学信用研究中心章政博士说:“市场对失信者的惩罚是一种直接惩罚,是市场经济本能性的惩罚,但也可能是最严厉的惩罚!”
南京冠生园“陈馅事件”曝光后,企业被消费者远离,被合作者躲离,因缺失诚信而走上破产。失信非但没有让冠生园获取暴利,相反使其失掉所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市场上失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