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的职权

1、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

2、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权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

3、侦查权

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具有司法的性质。

4、特殊侦查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立案侦查、监狱侦查部门依法对发生在监狱内部的一般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对军人犯罪立案侦查,上述负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角色同公安机关,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一、各司法机关之间的组织体系:

1、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人民检察院按行政区划设置,一般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同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3、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行政区划进行设置相应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直属部门,依法行使相应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同时也对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各级国家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并非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因此不直接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也不需要直接报告工作,相关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二、公检法三机关相互的关系

1、分工负责。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独立检察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安全机关行使特别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刑法执行权。各政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推诿,也不互相替代,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负责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被害人提起自诉案件的审判。

2、互相配合。各政法机关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要相互支持、协调,互相配合,***同完成司法工作任务。

3、互相制约。各政法机关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约束,防止执法错误,以便及时纠正错误。例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报请检察机关批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对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驳回起诉;法院判决后,检察院对有错误的判决可以提起抗诉;法院认为检察院抗诉无理的可以驳回抗诉;司法行政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应当转请检察院或原判法院处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审判和刑事执行工作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