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一、执法与服务的关系
服务社会的经济发展是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目的,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从宏观来看,执法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大局。这就需要树立牢固的服务观念,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准确把握执法工作的大方向,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从微观来看,监督与服务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是面与背的关系。我们依法进行的各种执法活动,无一不是服务。打击非法生产是执法,也是服务地方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而隐患排查,则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一方平安。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就是安监部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最有效地服务。
但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与服务二者并非都是统一的,当执法的结果与服务的初衷相冲突时,前者必须服从后者,需要严格坚持合理合法原则。对一些从局部和表象看似冲突,但从全局和根本看一致的案件,则应透过表象,把握本质,讲究方法,做好宣传,取得***识,大胆依法执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的关系
加大执法力度是目的,只有加大执法力度,才能更好地整治安全环境,更好地为企业、为经济建设服务,树立部门的形象和权威。同时,执法力度大小,也是检验执法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是手段,是为加大执法力度服务的,只有切实规范执法行为,才能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现在有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只强调加大力度,不讲规范执法,把自己推上了被告席;另一种是片面强调规范执法,把执法工作统得太死,执法人员缺乏主动性,影响执法力度的加大。前者是所谓的“先发展,后规范”的翻版,已被事实证明此路不通;后者则是形而上学地看待规范执法,在他们眼里,执法人员抓加大力度有天然的动力,似乎不需要领导者推动,只要抓好执法管理就够了,执法管理要紧而又紧,严而再严。在行动上,带领大家在加大力度的总目标下,探求新形势下规范执法的新模式。只有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才能做到“两促进、两提高”。
三、持久作战与速决战的关系
安全生产涉及到方方面面,有些工作需要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击完成,在一段时间内形成高潮,有的人也喜欢打什么“攻坚战”、“歼灭战”、“速决战”等,认为突击搞一段时间就可以轻松轻松。但是安全生产执法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一个动态的过程,仅靠“突击”一下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必须随时保持清醒头脑,克服厌战情绪,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从制度上、纪律上、时间上、形式上等方面逐步建立一系列配套而有效、管用的机制。这就需要持之以恒,做扎实过细的工作,注意日常巩固,避免一阵风、走过场的行为,注重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集中抓打开工作新局面,通过经常抓使工作深入持久,不断巩固发展。唯有如此,才能搞好执法工作。另外,在执法过程中,也要灵活运用持久作战与速决战,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宜采取速战速决的办法,抓住战机,施以强大的攻势,包括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打垮其心理防线,必要时,可取得司法机关的配合,保证立即执行到位。这样,既不给行政相对人以托关系,找靠山的机会,也不为其翻供、串供,伪造证据,提供可乘之机。当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适用法律和程序等方面还有一定瑕次,或遇到各方面的干扰,案件难以尽快了结时,一方面要抓紧补充证据,完善程序;另一方面要稳住行政相对人,待行政程序完备后,再督促其限期履行处罚决定。但是,在打“持久战”中,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安全、健康,如不尽快履行将使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时,那么,应运用速决战,尽快督促其改正。
四、创新执法与传统执法的关系
安监执法工作有一些好的传统,但时代的发展也需要我们不断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安监执法工作没有永恒不变的模式,惟有不断地创新与改革,安监事业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跟上时代的步伐。执法创新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是适应职能调整,加大执法打假力度的需要,同时也是安监事业发展的需要。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
但是,强调创新,并不是要求放弃传统执法模式,也不是猴子掰苞谷式地创新,更不是“全民创新”搞运动,而是在抓好传统执法模式基础上的创新,必须打牢传统领域执法这个基础,任何时候都不能丢掉这个立足之本。
因为创新执法是在前人没有走过的小路上探索,是“摸着石头过河”,风险较大,把握不准,不仅劳民伤财,一事无成,而且可能会带来败诉,造成行政赔偿和随之而来的责任追究,影响安监部门的形象。因此,在创新上,必须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方针,从执法人员中安排精兵强将,周密策划,慎重初战,务求必胜,在创新实践中,实现胆略与智慧、审慎与果决、大胆行动与周密部署的统一。
五、执法工作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
执法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尺度进行处罚,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体现,也是国家和人民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依法行政,才能在执法中实现立法宗旨,才能正确回答为谁执法,为什么执法的问题。那么,讲究原则性是否就可以不要灵活性了呢?显然不是。执法的灵活性也十分重要,只讲原则性,没有灵活性,处罚决定就可能显失公正,也就难以执行到位,原则性就成了一纸空文。当前在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执法机构把市场利益原则引入执法领域,执法中原则性不够,灵活性无限扩大,以罚代法,罚过放行,这样,不仅谈不上公正执法,而且也将会使执法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受到惩处。原则性与灵活性必须有机结合,以原则性为基础,灵活性为生命。灵活性,必须受法律严格制约,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都必须在实体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六、管辖范围与非管辖范围的关系
近年来,各地省、市、县、乡镇都陆续建立了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从总队、支队到大队、中队,安全生产执法体系逐渐形成。各地应根据实际监管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各自监管的职责和范围,实行安全生产区域化、网络化监管。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进行执法,避免造成监管缺位或者重复监管。管辖范围的划定一般应遵循属地监管原则,上级执法机构可以管辖下级执法机构管辖的案件,下级执法机构可以办理上级执法机构指定的案件。对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报告或者举报的案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执法机构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或部门,受移送机构或部门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
七、内部分工与整体联动的关系
内部分工负责是履行职责的需要,只有内部分工负责,才能合理划分责任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才能避免交叉重复,执法扰民的问题,才能优化部门形象。整体联动是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只有加强协调配合,才能发挥整体优势,加大执法力度。内部分工负责是基础,整体联动是保证。在执法实践中,既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又要加强整体联动;既要落实执法部门责任制,又要落实整体联动的各项措施。当前,要特别强调整体联动,案件协办、信息互通制度,形成一个快速反应、运转协调,能够应对各种挑战的执法队伍。
八、安监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间的关系
安监部门执法时不应该也不能唱“独角戏”,“包打天下”的做法会给我们的执法监管工作造成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一两个部门单打独唱是难以解决问题的,这就需要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要抓好某一行业的安全生产,就必须依靠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作,更不用说综合监管部门了。各相关部门之间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互相配合显得尤为必要,实践证明,协调好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同参与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这是当前解决执法任务重、要求高与执法人员少、力量不足矛盾的有效手段。应发挥安委会的协调作用,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形成合力”为方针,加强与公安、工商、消防、卫生等各职能部门的横向协调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通过建立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完善上下衔接、内外结合的执法监督措施和办法,在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同时,在监管区域内构建由点到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把安监部门唱“独角戏”变为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的“大合唱”。
九、执法主体与非主体间的关系
国家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对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目前,各职能部门都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属于安监部门执法范围内的不能缺位,不属于安监部门执法范围内的不能越位。对于有主管部门的行业,安监部门只能实施督促、监督、责任追究,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由该部门实施,如果安监部门也参与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那就有多头管理的趋势,反而使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械有依赖思想,安监部门有越俎代庖之嫌,反而使职责分不清。《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范围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而且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利,是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总纲。以后出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规,都是安全生产执法的依据。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判断执法主体是否正确,是属于综合监管还是直接监管,及时将发现的不属于自己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防止执法主体错位。
十、执法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关系
要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坚持以服务企业为中心,从帮助指导企业抓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入手,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执法的最终目的是杜绝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所以要提高“说理式执法”能力,“说理式执法”是文明执法的升华和延伸,实践证明,“说理式执法”可以有效减少抵触情绪、化解执法阻力,进而有效提高执法效率,“处罚”就会得到企业的理解和认可,“纠违”的目的也能得到保证。一是对一般的违法行为要以先行教育为主,之后处罚为辅;二是把握好顶格处罚和从轻处罚的尺度,对于严重违法且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对象要实行顶格处罚,决不姑息,对于违法轻微,认识态度好、整改积极的要从轻处罚,但这种从轻处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限度;三是提倡首查不罚制,对于一些民营、合资企业及个体户、私人办的企业初期时,由于不懂法、不知法或不熟悉有关规定的初次或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以说服教育、帮助整改为主,处罚为辅或首次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