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经核查属实,每条奖励50元,每次累计500元为限;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

(四)内部员工“吹哨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0%,总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奖励条件

(一)实名举报。举报有关事项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安全隐患、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本人真实姓名、联络方式等;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务的工作人员的举报不在奖励范围;

(三)对多人举报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由相关监管部门研究后酌情给予现金奖励;

(四)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经核实属于恶意举报(诬告)的,对举报人纳入个人诚信管理体系进行处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列情形不适用举报奖励: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因本人或亲属自身权益受损而进行的信访举报事项;

(三)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