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倍以下罚款怎么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因此,《森林法》的解释权不在我局。

但从我局理解来说,新修订《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对“造成林木毁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进行管理,非林地和非林地上的林木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因此,我局认为此条款规定的“造成林木毁坏”不包括非林地上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