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职能和作用
司法的职能和作用如下:
1、普法依法治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治意识;
2、社区矫正,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和改造,促进其社会融合;
3、基层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监狱劳教,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教育,促进其改过自新;
5、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6、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确保公平正义。
司法的基本概念:
1、定义:司法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活动;
2、主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3、目的:旨在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4、功能: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案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5、原则:公正、独立、公开审理案件,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综上所述,司法的职能和作用包括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基层人民调解、监狱劳教、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旨在提高公民法治意识、促进社会融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罪犯改过自新、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保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二条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方、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委托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地区公证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六)指导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受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参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草拟工作。参与制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法规,承办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法律事务。组织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管理直属高等政法院校,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八)组织参加联合国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草拟、谈判,负责国际司法协助协定执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承办联合国有关对口部门的往来业务,组织参加国际有关人权问题的法律研讨和交流活动,开展政府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司法厅(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