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设卡的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根据情况,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高发期间,违法者因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妨碍社会管理。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