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那个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至少一天休息难道对工厂是无效的吗
劳动法规定:每周正常上班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每周必须休息一天。
这样的规定并不是无效的,我知道很多工厂都执行这个规定,尤其是一些涉外的、港台资的公司。
谁都想钻法律的空子了,因为中国的苛捐杂税还是比较重,要是合理的话,那么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不会节节攀升,老百姓的生活日日下降!所以私营企业老板是会这么做的!
所谓民不告,官不究!那些所谓的公务员有没有一个是好东西,还真难说!只管制定政策,而不管维护和监督。难道那些人不知道现在社保缴纳的基数大部分是假的吗?
所以,我们要靠自己维权。改变谁告谁丢饭碗,为谁丢饭碗谁检举!当你决定离开的时候就位下面的人谋点福利吧!这样,被国家修理一次之后,企业会老实一点点吧。只要不要太过分,老百姓是不会告状的。
还有,当你发现不公平的时候,就离开。我相信一个工厂内部不会搞双重标准。只有当他找不到工人的时候才知道改变。
还有,我们很多人是喜欢加班的,因为加班工资高,深圳这边的工友一见面就会问:你这个月加了多少班?
只要你能提供考勤资料,保留自己的薪酬记录,那么你的权益是可以得到维护的。为你以后的工友做点贡献,收集齐证据,去申请仲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