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刑法对吸毒者是怎么规定的?

吸毒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扩展资料:

2017年6月,咸阳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敦促吸毒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案争取从宽处理的通告》,希望吸毒违法犯罪人员能主动到案 。

2017年6月26日是第30个“6.26”国际禁毒日,为了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宽严相济政策,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的滋生蔓延,依据《刑法》、《禁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咸阳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1、凡吸毒人员在本通告期限内主动到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或所在社区接受询问或登记,自愿参加社区戒毒的,一律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逾期拒不到案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经查获,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冰毒、可卡因、摇头丸、氯胺酮的(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麻醉或精神药品的人员,在本通告期限内,主动到案、回归社会,自愿接受社区戒毒的,不再给予强制隔离戒毒;对有涉毒犯罪前科或二次吸毒的违法犯罪人员,则一律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对有毒品犯罪前科或因涉毒被公安机关处理的吸毒人员,如在本通告期限内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给予免除处罚;对有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确系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吸毒人员亲友、家属应当积极规劝有吸毒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案,接受从宽处理。经亲友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视为主动到案,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宾馆、娱乐服务场所,出租屋的业主及从业人员对本场所内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资助、窝藏、包庇涉毒违法犯罪人员,或者为涉毒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毁灭证据等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同各类涉毒违法犯罪作斗争,对检举揭发、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获涉毒人员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