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请病假算不算工龄

企业职工请病假算工龄。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法律分析

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生病超过六个月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