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的访谈记录

还有这种辩论题,挺无耻的。。。。

侵占罪理由:车辆的直接占有人(不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单位)韦某已经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可以认定开着大灯车门,钥匙未拔是一种完全丧失占有的状态,因为任何一个人都可能将车驾驶走,这和锁住车门,拔下钥匙是有本质区别的,后者可以认定为保持占有,因为有锁,一般人不会随意控制此车辆。

盗窃罪理由:机动车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标志为登记,只要车辆未登记为无主物,其占有状态仍应视为所有权人对其保持占有,何况车上还有直接占有人的驾驶证,李某开车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而不是公然占有。

关键的辩论点应该在韦某走后是否保持占有机动车这个点上,然后焦点应该在钥匙未拔,车门未关所产生的状态效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