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至上女助理
不合理。
近日,东莞一女子在求职平台上应聘某公司行政岗位时,被HR告知只要单身,该女子以“色情低俗”为由举报这家公司,岗位随后被下架,账号也被封禁。对此,该公司老板回应称,其公司正规,要求单身很正常,此事对公司造成了影响,会起诉举报者。
不出意料,“招聘女助理要求单身”这事又被贴上了“就业歧视”的标签,新闻中受访的律师就持这样的观点——举报是应聘女子的权利,而且封号和下架职位的处理是平台做出的,与女子无关,公司起诉求职者于法无据。
要求单身是否涉嫌歧视?这个问题见仁见智,就像大家对“单身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一样,大众也是有不同意见,坊间很难达成***识。是不是歧视,首先要看法律怎么判定。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就业歧视一般与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有关。我国的劳动法也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注意,由于这里没有用“等”,一种理解就是:就业歧视就只涉及这四个维度,不能擅自将单身与否纳进来,将其扩大化。
而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判断歧视与否,关键在于这个条件是否岗位正常履责所需。至于“单身汪”是否比已婚人士更适合老板女助理一职,并没有权威的说法,大家所依据的,这是一个基于常识的猜测。由于家庭,尤其是养育小孩会牵扯已婚人士不小的精力,一些人可能倾向于认为单身人士更适合助理岗位。另外,该公司不管是招女助理,还是招男销售,无一例外都要求单身。由此可见对女性似乎没有歧视,如果确有其事,那也是对已婚人士的歧视。
此外,不得不提到的一点是,对于歧视的理解,大众是存在误解的。一般人认为,歧视就是被不平等对待,所以歧视就是坏的。但是在经济学,或者说营销学领域,歧视有了另一个意思,这就是区别对待。比如常见的价格歧视,不同的定价,也即价格歧视有利于磋商交易的达成,非但没有坏处反而有好处;又如服务歧视,带小孩去餐馆用餐,幼儿被区别对待,他们可以享有BB凳,这种“歧视”其实是需求导向下的精准服务。
回到招聘的话题,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列出条件,可以理解只是为了提高筛选效率。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该公司的女老板招聘单身女助理,这只是公司的真实想法,光明正大写出来说出来并不丢人。相反,如果他们为了避免风波,不开诚布公,不将其写进去,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动声色照此操作,只会无端耗费大家的精力,对应聘者也好,对公司自身来说,都是不经济的选择。
一言以蔽之,我们固然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就业歧视,但过于敏感、不加辨别地将任何区别对待都视为就业歧视,也值得警惕。一些合理的、基于岗位需求的要求,应该将其与歧视区分开来,在就业歧视的治理上,也该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中,遵守规则的招聘者与应聘者,都应该是被呵护的,他们不应该被误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