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尽管各国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在具体行业和组织上有所区别,但总得看来,主要存在于以下领域:(一)自然垄断行业 自然垄断行业指依其性质不宜展开竞争,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其次,农业、林业、渔业。这些行业由于对于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生产者不便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迅速转产,产品供需弹性小,可替代性差,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往往会影响到人民的生产生活。[2]因此,许多国家都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豁免,如“根据《欧***体条约》第36条的规定,欧***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体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3] (二)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无庸讳言,各国反垄断法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都会对外国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或对本国市场会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采取严格的管制;同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在合法垄断的适用例外内。如根据美国1982年《出口贸易公司法》的规定,出口商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获得商业部颁发的许可证,持证人免受美国政府任何反垄断诉讼的追究。[4] (三)银行和保险业 这两个行业性质特殊,不适用于充分竞争,但是这些行业的垄断豁免也不是绝对的,而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一方面,这些行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不能轻易被宣告破产,因此国家应该允许它们可以在贷款政策、利率、保险等方面进行横向的联合或***同行动,以避免过度竞争;另一方面,上述的垄断行为一旦形成市场进入壁垒,将会严重扰乱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这些行业中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垄断行为不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 (四)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合法垄断地位存在的理由是:如果不赋予发明创造者一种独占性的权利,允许他人随意使用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就不会再有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从事智力成果的创造,那么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其继续智力创造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最终会阻碍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或垄断性又必然会与反垄断法的要求产生冲突,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知识垄断”。 (五)特殊卡特尔领域 卡特尔又称“横向协议”,是指法律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为了***同的目的,相互在市场方面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进行某种协调,从而限制企业在这方面的自主权。一般来说,这种横向协议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如果某些协议,没有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反而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适用除外制度。例如:1.不景气卡特尔。为应付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同行为;2.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3.中小企业卡特尔,为帮助中小企业弥补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结构和规模的不利地位,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是应当允许的。 (六)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的合法垄断 这些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往往制定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和游戏规则,是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一族,因而不适用自由竞争规则。主要包括:1.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2.医生、律师、会计师、教师等自由职业,这些组织的成员的工作具有崇高的社会性质,不能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它们之间的竞争不符合该职业的道德法典。 五、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构建 《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的豁免制度的规定见于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的第八条但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研究开发或者市场的***同行为;(二)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同行为;(三)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同行为;(四)其它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利益的行为。”此条中列举了三种除外情形,其中的第四款是原则性规定。首先,我国关于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采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体例。这也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通行的反垄断法规则接轨的需要,从上面的立法比较来看,我国的立法体例符合欧盟和德国竞争法的方式和精神相符,易于与国际惯例相统一。但在内容的确定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下面就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所适用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自然垄断行业 我国自然垄断企业的行业垄断往往不是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而是计划手段造成的。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我们将给予外国市场主体以国民待遇。而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自然垄断行业内仍存在大量的行政垄断现象,必须对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进行改革,以适应当前的形势。 (二)银行、保险业 国家应当允许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利息、保费以及其他方面相互进行协调和合作,避免过度竞争。但银行、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应是有限的,不能滥用其豁免待遇,不能以牺牲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代价。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中,采取列举与审批相结合的方式,明确银行、保险公司享受豁免的条件及范围,同时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督、审查申请豁免的行为。 (三)卡特尔 我国现阶段关于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定主要有:《价格法》第14条关于禁止操纵市场价格的规定;《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5条和《招标投标法》禁止串通招标投标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的禁止限制竞争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总体看来,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制零零散散、支离破碎,缺乏***同的基础性规定,无法全面规制限制竞争行为。 (四)知识产权 具体立法中,可以对知识产权行使的限制采取一般界定和明确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可将其分为三类条款:第一类是完全豁免的条款:第二类是限制豁免的条款。对此类条款可以参考美国立法的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再决定是否予以豁免;第三类属于自身违法条款,不予豁免。[5] (五)国际经济贸易 在各种除外规定中,各国几乎无例外地将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与外国企业竞争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的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在内,其目的是为了“一致对外”,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因此,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也应当注意协调好维护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问题。在我国反垄断立法中也需要规定对我国出口企业的某些协调、联合等行为豁免反垄断法的适用。 总而言之,通过对我国目前反垄断立法的现状的分析,笔者以为,我国制定统一的反垄断法非常必要。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原则上要宽严适中,既要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立足于中国国情,既设立豁免条款,又要有条件地适用;要对自然垄断加强规制、严格卡特尔的豁免条件、处理好与知识产权行使的冲突、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做到内外有别;在程序上,要建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或豁免的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