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合同变更和劳动合同变更的异同点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 那么,劳动合同无疑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劳动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特殊形式,必然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来说,二者还是具有十 分明显的区别:(1) 两者存在的社会领域不同:劳动合同存在于劳动力使用权的转 让领域,涉及劳动过程的发生与实现。民事合同调整的则是平等主体之 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注重的是商品流通过程,相对而言,很少关注商品生产过程。(2)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用人单 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而民事合同则没有这样严格的要求,双方当 事人没有限制,可以同时或者分别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团体等。(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劳动合同是关于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该关系经过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成为劳动合同 法律关系;而民事合同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所具有的管理上的从属关系。 (4)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和劳动条件、工作环境等的条款,在一般的民事合同中不会出现。(5)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法》来加以调整 的。作为具有社会性的劳动合同,其合同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进 行了预先的规定,虽然也主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对于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性条款,法律规定了较多的强行性限制,所以在 意思自治方面不像一般民事合同体现得那么明显。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