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是指
“行刑反向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向行政机关移送要求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书。
行刑衔接管理的特点
1、适用范围上更宽泛。实施办法在规定为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适用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在事故调查中涉及刑事案件移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
2、在衔接的具体方式上,更具操作性。规定为“实行同级移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第五条)。
3、规定了冲突解决办法。在发生移交争议时(公安机关与应急管理部门),既可以复议,也可以提请检察院监督;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更加明确,规定了事故发生时、事故调查中和事故调查结束后三种状态的行刑衔接办法。
综上所述,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移送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