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筑机械的招标投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平、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和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协调管理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合省经贸委***同做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机构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家投资资金、银行专项贷款或者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采购机电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总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用汇额在30万美元以上;
(二)国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30%以上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
(三)采购列入国家《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设备。
上述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提倡以招标方式采购。但是否实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由需方自行决定。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应当予以明确,需方应当与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国家投资计划,机电设备进出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手续。第八条 下列机电设备,不实行招标:
(一)由唯一制造商提供的机电设备;
(二)需方自己可以生产的机电设备;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机电设备;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九条 需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供的条件进行招标,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与招标机构***同确定定标程序。
需方应当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以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初审工作。申请取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单位,必须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取得,资格等级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并与需方***同确定定标程序,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从事招标活动时,应当出示招标资质证书,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与需方***同确定招标类型,按照招标类型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的设备估算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出遇有需要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事项,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招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一般项目招标不少于30天,大型或者复杂项目招标不少于60天。如需缩短或者延长招标日期的,需方应当与招标机构协商确定,但不得影响招标工作全过程的正常进行。第十五条 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完成招标任务的能力,如为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
(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