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帮忙~

简单来说 ,主要责任在陈某,物业是次要责任,两者都要赔偿。下面几个案例相信对楼主有所启发。

高空抛物行为往往是一人所为,但谁是肇事者,却是此类案件最普遍、最棘手,也是最易引发争端的问题。抛物者难以找到,受害一方无奈中对楼内众多居民包括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在我国已不是一两单了。在我国,由于高空抛物多人被起诉这样的案件已有判罚的先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有三例。

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点评:有嫌疑,一起担责

瓷片案

2007年1月,一名女士抱着女婴经过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一幢楼下时,一块由高空抛落的瓷片打中毛太太怀中的女婴。事后,受害方以***同危险行为为由,将该幢楼18户人家告上法院,索赔5万多元。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扔瓷片行为不是18户人***同的,因此不算实施***同侵害,应属于普通侵权,应找到具体侵权者由其赔偿。但由于证据不足、找不到扔瓷片的人,故法院不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不支持索赔

玻璃案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谁没管好,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