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做一道题:关于经济法 法律方面的、 能说明理由就更好啊、 多谢多谢啊、 急急急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理由:《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不符合规定。理由:《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丙丁是有限合伙人。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理由:《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