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属地原则

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原则规定了审判的空间效力。包括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一、属地原则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1、所谓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和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领海即与海岸或内水相领接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的领海宽度为海里。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2、根据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越国界等情况,我国刑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例如在我国境内邮寄装有炸药的包裹,在境外发生爆炸;犯罪行为在国外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例如在我国境外开枪,打死境内居民。

二、根据属地原则,只有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才能适用本国法律。如何确定犯罪地,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1、行为地说,认为在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是犯罪地;对于不作为犯罪,应当以义务的来源地或者发生地作为犯罪地。该说未考虑结果发生地,不利于保护本国利益、维护本国主权。

2、结果地说,认为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发生地是犯罪地。对于未遂犯,因没有发生犯罪结果,有人主张应以结果发生之地为结果发生地,有人认为应以法益侵害的危险地为结果发生地。

3、中间地说,认为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场所为犯罪地,如犯罪人从甲国邮寄毒品,途经乙国,在丙国发生结果,则乙国为犯罪地。该说弊端较多,如有的犯罪没有或者难以确定中间地,而中间地所受危害一般也比行为地或结果地小。

4、遍在说,又称普遍存在理论、行为结果择一主义,认为行为地和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和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本国,就属于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行为或者结果虽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但是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应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法第十一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所谓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法,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外国的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执行职务,由驻在国所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香港、澳门已经回归祖国,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在回归之后,香港、澳门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制度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全国性的刑法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

台湾地区自1949年以后一直适用民国期间1935年制定的刑法,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台湾地区新“刑法”。他日两岸统一后,也会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将成立台湾特别行政区,其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全国性的刑法将不适用于台湾地区。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刑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4.特别刑法有特别规定时

在特别刑法有特别规定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