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

⒈律(基本法律):即法典,是一种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重要和基本的法律关系。汉律六十篇指的是萧何所定的《九章律》(九篇),叔孙通所定《傍章律》(十八篇),张汤所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所定的《朝律》(六篇),加在一起***六十篇。汉律还有一个名称,“三尺法”,因为汉律是用三尺竹简书写的。

⒉令(临时发面的诏令):又叫做“诏”,是皇帝根据形式变化及时发布的。“令”可以用于补充法律,解释法律,甚至可以代替法律,“令”往往又可以成为以后修订法律的根据。

⒊科(单行刑事条例):又叫做“科条”或“事条”,是从秦朝的“课”发展而来的,据刘熙的《释名》记载:“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科是关于考核,以及处刑标准的具体的法律形式。据《后汉书》记载:“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可见,汉朝的“科”作为法律形式已经被广泛使用。

⒋比(决事比,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可以比照的断案成例。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型案件)。

.⒌《春秋》经是汉代的“宪法”,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