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货流通管理办法是否失效

法律分析:没有失效。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加强旧货流通行业的管理和监督,继护正常的旧货流通秩序,促进旧货业规范、健康地发展,国内贸易部、公安部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旧货流通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旧货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类旧货市场、经营旧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是指已进入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领域,处于储备、使用和闲置状态,保持部分或者全部原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旧货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或者定期性的旧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评估、结算、加工、翻新保管、运输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 旧货市场按其业务活动范围,可分为全国性旧货市场和地方性旧货市场。

全国性旧货市场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地方性旧货市场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招商、经营的旧货市场。

第五条 旧货流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方针。

旧货流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发展,起步阶段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旧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旧货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旧货业的行业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七条 旧货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旧货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