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上海市残疾联合会享哪些权利与义务的
1 学龄前和学龄期残疾儿童、少年的接受教育权利有哪些?
答: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盲、聋、弱智儿童学前班,对残疾儿童进行学龄前教育。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入园。盲童可以向市盲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聋童及弱智儿童可以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
2 对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后,继续读高中、职校和大学,有何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发展盲、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级中等学校和高级 、中级职业技术学校以及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3 对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有哪些扶助措施?
答:根据沪残联 [1999] 办字第017号文件《关于实施<上海市残联、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扶助残疾学生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本市户籍的特困残疾学生、已入学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品学兼优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包括小学、中学、中专、技校、职校、大学的学生),符合条件者可享受残疾学生助学基金。同时上述对象还可以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得到就学扶助。
4 对就读中小学和高校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何政策?
答:一九九八年八月六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和《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规定,本市中小学校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应允许其学龄前杂费分期付款。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上海高校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部分学费。(上述两项办法从1999学年起执行)
根据沪教委财(1999)45号文规定:本市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一半或全部学杂费。
5 本市对残疾人家庭困难的中小学生减免部分学费的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减免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申请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学杂费减免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并经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盖章后交给学校,中小学校根据学生家庭具体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6 残疾人参加各类高等职业教育培训,有经费补贴吗?
答:根据上海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上海市残疾人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执行实施(1996.4.14)规定,为提高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就业层次,造就一批高层次的残疾人人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在集中办班的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残疾人分散参加各类成人学校中的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先到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登记并得到批准,在培训结束后,凭成绩合格证明、学费收据办理学费补贴。
劳动和社会保障
1 什么是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
答: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3年12月21日发布)和82号(2000年5月11日发布)规定,本市管 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 集体经济组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6 %的比 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1名盲人按2名残疾人计算)。但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2 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什么规定?
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够自理、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劳动就业,并采取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工疗站、推拿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
3 政府对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自谋职业。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银行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税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减免税收。《中华人民***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第六条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4 患精神分裂症的原固定职工能否给予违纪辞退?
答:根据沪劳力(1993)第33号文件规定:原固定职工因精神处于丧失行为能力状态(以司法鉴定为依据),违反厂纪厂规的,不应承担违纪责任。
5 精神病人症状缓解劳动就业保障有何规定?
答:沪府办发[1996]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精神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通知》中指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精神病状缓解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精神病者,应由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其就业权利。对已就业的精神病患者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精神病工疗站、福利工厂就业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辞退。
6 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为了保护老、弱、病、残等特殊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上海市劳动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合同的非过失性或经济性裁员的形式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停工医疗期内的(含延长的医疗期);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含3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残疾人可以提前退休吗?
答:提前退休的首要条件,不管是否残疾人,按《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合格者方能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男满50岁,女45岁)。
8 残疾人有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吗?
答:对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1995年1月1日施行)《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已作明确规定,残疾人在这方面也享有其他公民一样平等的权利。沪劳保综发[1999]第66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423元/月。同样,最低生活保障也根据沪民救发[1999]第32号、沪财发[1999]第42号《关于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办理。
9 对于发放本市重残无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保障对象有何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中规定:保障对象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残疾人,同时无业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处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
10 重残无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城镇居民社会救助的最低保障线标准有何本质区别?
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重残无业条件的当事人,按当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扶贫标准执行,长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根据沪府发(1996)60号文《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救助的标准……根据提交社会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款项应当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1 本市企业职工疾病长期休假工资如何计算?
答:根据2000沪劳保法14号的精神:1、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2、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
12 再就业服务中心中身体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的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沪再就办(98)25号《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身体伤残或患有疾病的托管期满人员,应终止托管协议并按不同渠道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鉴定属丧劳特困范围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对不够丧劳特困条件又难以就业的,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制订标准并指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标准的,经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可由原企业负责落实其基本生活保障;原企业落实有困难的,或属破产企业托管的人员,由企业上级部门负责落实。
13 与残疾人在本市***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子女是否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根据沪民救发[1999]第32号,沪财社[1999]第32号、沪财社会[1999]第42号文《关于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家属(配偶、子女)与职工在本市***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低落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属于对象范围。(沪民救发[1999]37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配偶年龄男60岁。女50岁及以上的;4、子女未满16周岁、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14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属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根据沪民救发[1999]第32号《关于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职工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按属地化原则办理。职工家属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上海市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表”,并提供职工工资单、养老金领取凭证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职工家属的申请经社会救助管理所审核,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社会救助管理所发给申请人“上海市社会救助金领取证”或“社会救助通知书”,并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13 与残疾人在本市***同生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子女,可领取粮油帮困卡吗?
答:根据沪民救发[1999]第38号《关于完善本市粮油帮困工作的通知》规定;与残疾人在本市***同生活的,没有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子女,属于粮油帮困卡发放范围。
14 本人在就业年龄段内因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社会救助吗?
答:沪民救发[1999]37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项第四款规定:本人就业或其家庭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对象,应给予救助:
因本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疾病、残疾等,须有相关证明)、年龄偏大(如接近退休年龄,男55、女45周岁以上)、智力和技能低下等个人能力因素造成明显缺乏竞争能力,难以重新就业,且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因家庭成员生大病重病或长期患病需要照顾等非个人原因造成无法就业,且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有哪些保障?
答:根据沪劳就发(1997)60号《关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职工进行重点帮助的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自1997年7月起实施)有关规定:丧劳失业职工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经过失业登记,因病经市或区、县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
丧劳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有关待遇。失业救济期满,日常生活费低于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的,由民政部门按《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执行。
政府从医疗和养老两个方面对丧劳失业职工进行重点帮助:(1)帮助丧劳失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2)帮助丧劳失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调查表,街道、镇劳动服务所核实情况后报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初审,区、县劳动局审定。
16 职工的子女,虽然年满16岁,但是是聋哑人(身体健全),算不算供养直线亲属?
答:职工的子女虽然是聋哑人,但是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劳动,所以年满16岁,即不算供养直系亲属。
17 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年满16岁,残疾无工作能力,能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答:根据沪劳(80)生创字第91号文规定:年龄已超过16岁的子女和由职工供养的兄、弟、姐、妹患有严重疾病,劳动部门无法安排就业,确系职工供养者,可以享受家属医疗费补贴。
18 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有何规定?
答:《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残疾职工,按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
享受劳保待遇的残疾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
不享受公费、劳保待遇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业残疾人,由所在单位酌情承担;
未满十六周岁的残疾人,由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在职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社会闲散残疾人,由其家庭承担,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残疾人直系亲属向所在单位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又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康 复
1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后分流有哪些措施?
答:根据市残康(1995)第9号《关于下发<关于解决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分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凡经市聋儿康复等级评估审定,达到三级康复以上的聋幼儿,其分流渠道是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随班就读或去聋哑学校后续教育班就读;在智力残疾康复站的智残儿童,其智能残程度在轻度或中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去辅读学校就读;
对由于智残程度较重或患有多重残疾的幼儿由民政系统的残疾儿童福利事业单位接收;凡是在站(班)的残疾儿童年龄达到或超过七岁者应参照以上分流渠道分流。去普通幼儿园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年龄可以参照普通幼儿园的入园年龄编入相应的班级。
2 有关贫困对象的康复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1)市财政在对市卫生局和市残康办指定的医院内实施矫形手术的贫困对象的医疗补贴仍按人均1200元的标准投入;对各语训机构在册在训的聋儿在1200元的幅度内补助一个不同功率、不同式样的助听器。(摘自沪财社[1997]第43号市残联康字[1997]第3号《关于残疾人康复经费各级财政补贴的通知》)
(2)在1997~2001年之间,凡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1998]沪民济发第12号、沪财社[1998]第13号《关于调整98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线范围内的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者;对略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扶贫标准,但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系指家中另有一名以上的无业残疾人或符合市沪委办[96]第12号文中确定的大病患者)均可享受“视觉第一中国行动”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疗费政府补贴。
具体为:按最高不超过4000元一例标准的复明手术费计,病员及其家属自筹承担12.5%,余款由市、区县、医院减免解决。(摘自沪残康办[98]第14号《关于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医疗费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3)市残联重点对贫困低视力患者按一副助视器的50%的价格予以补助。
(4)凡符合市财政局和市残联联合下发的沪财[95]第24号《关于本市建立区、县残疾人特困助残金的通知》中规定的享受残疾人特困助残扶助的肢体残疾者其矫形器安装费由市残康办专项经费中给予200元补助。(摘自市残康办[97]第10号《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费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5)对符合界定标准的临界肢残者,在安装矫形器时确定属家庭贫困者,可参照市残康办[97]第10号 《关于贫困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享有扶持补贴。(摘自市残康办[98]第25号《关于加强临界肢残者矫形器安装贫补工作的通知》)
法律援助
1 残疾人打官司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答:按照《司法部关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通过国家和有关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受援条件的下列民事、弄事案件或非诉讼事项的当事人提供资金资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的案件;前列人员追索侵权赔偿的案件。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包括一审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二审上诉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死刑事的被告人。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
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责任事故除外)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赡养协议、抚养协议公证,有关领取抚恤金、救济金的公证;
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2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口头申请并作笔录。除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援助事项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其他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有效证明。
3 法律对聋哑人犯罪有特殊规定吗?
答: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聋哑人也是一样的。如果他的基本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而遭受损失时,有依照法律规定获得保护或者得到赔偿的权利。如果以自己有生理缺陷而无视法律,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同样也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聋哑人和盲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因为他们并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由于他们在生理上有某些缺陷,智力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毕竟比正常人要差一些,从而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对周围事物的了解,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明确无误地指出,聋哑人犯罪同样要依法惩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和人道主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