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弊端

1.政治权威俗化 法治政治是民主政治,是普通人的政治而非“圣贤政治”。国家领导人身上的神圣光环已不复存在,在公众眼里,他不仅要过世俗生活,而且也免不了会和大家一样犯错误。人们已不太在乎领导人有多么迷人的超凡魅力,不太关心他是否能提供一种主义、一种理想和一种感召力。人们真正关注的是他的实际政绩,关注的是他能否增进大家的福利和权利。人们对待领导者的情感也由狂热归于平淡,理性的成分逐渐增多。

2.法律权威强化 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最高的权威性,社会秩序主要表现为法律秩序,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没有任何个人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便贵为国家元首也必须服从法律以及根据法律做出裁判。

3.权力竞争优化 在法治政治中,权力是由下至上,逐级授予的,掌权者是由下而上选举的。他们必须承诺对选举他们的人负责,并尊重、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权力主体在政治舞台上的升降沉浮与选民手中的选票密切相关,为了争取到更多的选票,权力主体必须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做出实实在在的政绩。在人治政治中,人民的选票千万张,不如上级领导嘴一张,而在法治政治中,一张选票值千金。自由公正的选举制度使得权力竞争有了严格的制度来规范,从而变得有序、透明。任何领导人都无权个人指定他的继承人,下任领导者的产生只能经由选举,舍此别无他途。权力竞争纳入制度化轨道,政治运行变得平稳有序,消除或减少了人治政治中的任意性和多变性,在社会公众当中建立起了一种稳定的心理期待,保证了社会的持续、有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人治与法治之争的启示

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在当代社会已不像以前那样激烈,甚至其争论点都已经有些模糊,但争论仍然存在,目前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就是“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观点,我个人也比较赞同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当中所说的“人治”实际上是强调在立法、执法、守法的过程中要依靠人,强调人的重要性。而传统的人治则将“人治”理解为一人说了算,理解为以言代法和专制。比如一些主张人治与法治统一的学者指出“徒法不能自行”的道理之时,“法治”派一方面并不否认这种认识的正确性,但同时又论辩说,法治并不否定人的作用,但关键是人要服从法。人要服从法实际上是法的严肃性问题,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实际上并不涉及法律的严肃性问题,主张“人治与法治应该结合”的学者没有否定法的严肃性,倒是主张法治的学者有意淡化人的作用,这是争论中非常奇怪的现象。人治与法治被人为地放到传统与现代、专制与民主的两分法之中,这种两分法在确定法治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它又将传统的治国之道人为地放到了人治的范畴,这对法治社会的建立非常不利。法治难道不涉及立法、执法和守法?这些难道靠法就能解决?当代一些法学家将法治看成是一种“机制”,以为法律可以靠一种“机制”来运行。这里实际上隐含着这样的假设,即只有以利益为基础所形成的制约模式才是科学的、现代的、可靠的。因比,这种机制并不是不依靠人而是依靠利益化了的人。人治和法治的争论对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发挥了一定的意义,但当法治目标已确立时,法治本身的内涵并没有达成***识。法治究竟是什么?外界和学术界理解的法治并不相同,学界之外的法治信条是:法律必须体现公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而学术界理解的法治却不仅仅是这些,在他们那里法治已扩展为现代文明、现代管理机制,并且与特定的“民主形式”联系在一起。法治和作为法治对立面的人治都已经脱离了其本来涵义,法治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模式,而人治则实际上是为推销法治而存在的。这种借法治而“拔高”法治的做法对法治社会的确立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害? 当法治被“拔高”为一种能够“自行”的机制的时候,法治也就成了技术性问题,只要将西方的法治模式移植过来就可以了,但问题绝不是这样简单。西方的制度模式归根到底是法制,而不是法治,法制是静止的,失去根本的东西,这种形式即使再完善也难以发挥作用。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法律形式和以前相比已经非常完善,但人们仍然觉得漏洞很多,这说明漏洞并不是法制就能解决的。越是将法治“拔高”就越是降低法治,陷入“以术治国”法家的“法治”之中,不利于法治的确立。若法治是一种文明的话,它应是人的文明,而不是法制本身的文明。若法治就是法制,那么“以德治国”就多余了。实际上,提出“以德治国”就是为了完善法治,它不是否定法治,而是克服单纯依靠法制的弊病。德立则法立,“法立而可守,则德可大、业可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