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网络安全法明确的网络安全监督机构是网信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网络信息安全十六字方针是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在中国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安全问题凸显。如何处理和把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的关系,如何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以更好推进我国网络快速健康发展,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