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法律特性是什么?

(一) 范围扩大化

随着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 Internet) 等新技术的迅猛发

展,为进一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

人类文明的进步,著作权的客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传统的著

作权形态也得到了扩充或增加。1996 年12 月缔结(尚未生

效) 的《WIPO 版权条约》和《WIPO 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以

往由WIPO 管理的条约多是有5 个国家批准参加即可生效,

但这两个条约却规定要30 个国家) 中又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

护的客体,增列了一大批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如

计算机程序、含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品等。

(二) 标准国际化

著作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基本上都是从早期的各行其

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趋同化异。尽管

著作权法还是国内法,但随着知识信息的网络化,各国著作

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TRIPS 协

议就是集中的体现。同时,著作权国际公约、条约及其组织

也越来越趋向全面化、实效化和可操作性。如果说《保护文

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停留在君子

协定、纸上约束阶段,那么,已经纳入WTO 的TRIPS 协议则已

具有了相当的强制力和很好的操作性。因为,以虚拟空间和

网络环境为标志的新时代的知识扩散和信息传输方式,使得

著作权保护传统本质特征之一的“地域性”特征正在发生本

质上的嬗变。

(三) 水平高程化

著作权保护水平高程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

增加了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如TRIPS 协议就明确将计算

机程序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二,扩充了著作权的权能,

如TRIPS 协议就增加了出租权;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时也

增加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形态。第三,规定

了著作权保护的最低期限,如TRIPS 协议规定版权和表演者

及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保护期不得少于50 年;传媒的权利

保护期不得少于20 年等。第四,建立了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

决机制。根据TRIPS 协议的规定,因实施TRIPS 协议所产生

的争端可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适用世界贸易组

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