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证明和凭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只需依法提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凭证和证明即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在上述规定之外,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其他证明或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依法能够用于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核发居留证件均属于有效的身份证明。对单位而言,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均是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证明机动车来源合法并已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必要手续的各种证明。机动车来源不同,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机动车来历证明也不一样。一般来说,购买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机动车的销售发票。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判而转移所有权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行政渠道调拨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调拨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对其出厂的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是指证明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进口管理各项规定的各种证明文件,具体包括:海关依法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根据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此外,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免税凭证。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应当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对属于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之外的机动车辆,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完税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是为了给将来国家根据管理的需要,增加有关证明或者凭证留有余地。如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后,就可以将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凭证列入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凭证,以保证机动车所有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增加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和凭证的种类,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交其他各种凭证和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