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原则的简介
物权是一定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必须确认和体现一国宪法所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物权法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调整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物权制度有关一国的经济,势不能不采取一贯的政策,以为社会的准绳。”也就是说,物权法必须采用宪法所确定的政策作为其基本规则设计和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物权法也必须反映一个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形态。正如德国法学家鲍尔所指出的,“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的物权法,包含着人类对财务进行支配的根本规则。而该规则之构成,又取决于一个国家宪法制度所确立的基本决策。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制度,也是建立在该基本决策之上,并将其予以具体化。”正因如此,物权法才具有浓厚的固有法和本土性的色彩。我国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表现,也是宪法中保护各类财产权利法律规则的具体化。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宪法的精神,符合宪法的要求。
物权法作为基本财产法,必须反映宪法的所有制关系。西方国家的物权法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作为其基本的功能,而我国物权法虽然也具有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功能,但它对财产权的保护不是单一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因而我国物权法必须确认平等保护原则,反映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和维护多种所有制的需要,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宪法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宪法的基本精神的反映。
之所以说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是因为该原则符合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宪法》 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因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构成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对这种基本经济制度的充分反映和具体体现。
首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内容上包括了各种所有制形式之间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同所有制之间存在高低差别。所谓“以公有制为主体”,主要是强调各种公有制对国计民生、经济安全以及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及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影响,也是为了保证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属性。我个人理解,“主体”的本意更多的是强调公有制对经济关系的影响力和对经济生活的基础性作用。比如说,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钢铁、交通、汽车、能源等大型产业实行***有制,有利于保证基本的经济制度和属性,保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实现政府的调控能力。只有保证公有制的主体性的作用,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上述宪法条款虽然在措辞上存在着主体和非主体的差别,但只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有差异的,而不能理解为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不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就意味着公有制处于优越的法律地位,其它所有制处于次要的法律地位。正是因为在宪法上,多种所有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决定了物权法草案需要规定对各类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其次,平等保护完全符合宪法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因为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的公***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核心条款和关键条款,两者并不能是平等和同等的,否则不能表明我国物权法和西方国家物权法的区别。物权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的相关规定是不符合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对宪法的误解。现行宪法第12条的规定,作为一条宣示性的条款是具有其合理性的,在1982年制订该条的时候,针对文革期间一些人大搞“打、砸、抢”,破坏公***财产的现象,在宪法中宣示公***财产的神圣性是必要的。作出这种规定,从强化国家主权的角度,也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一些国有自然资源与国家主权具有密切的联系,有必要从强化国家主权的角度有必要宣示公***财产的神圣性。但这一条的规定显然不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不能因为存在“神圣”两个字就认为宪法所确认的各种所有制是不平等的,更不能从“神圣”两个字就引申出要对国有财产优先保护,而对私人财产另眼看待。当然,宪法第12条的规定并不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宪法》第6条 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的规定才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
第三,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强调多种所有制的***同发展,而***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平等保护。一方面,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虽然规定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同时维护多种所有制的***同发展。根据这样一种所有制所采取的战略取向,就是我们不是搞私有化,而是实行多元化,鼓励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的***同发展。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特点。既然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的***同发展,就要对其它经济成分给予同等保护。所以,强调物权法对不同所有制的平等保护,这也是对宪法同等保护各种所有制成分唯一符合逻辑的解释。没有平等保护就难以有***同发展,失去了***同发展,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应有的目的。另一方面,只有通过物权法规定平等保护的原则,才能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排除各种“左”的和“右”的干扰,坚定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宪法规定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规律的总结。实践证明,只有努力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同发展,才能巩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从长远来看,物权法之所以要确认平等保护原则,就是要使多种所有制***同发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长期存在。通过平等保护,促进多种所有制***同发展,才能真正发挥物权法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作用。
第四,平等保护与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并不矛盾。应当承认,在我国,不同的所有制在公***资源配置、市场准入、银行贷款等方面有所区别,对不同的类型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市场准入和用人指标等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政策上的差异,对一些国有企业在贷款上确实存在这倾斜。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但这些区别与平等保护原则并不矛盾。物权法是私法,它确立的是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以及关于市场准入等方面的特别规定,其属于公法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物权法的内容。事实上,各国在产业政策上针对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主体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对私有财产的平等与统一的保护。另一方面,产业政策的差异主要影响的是财产的取得,而并不影响对已经取得某一财产权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涉及的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之后的平等保护问题。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它们取得财产之前的差异,在取得财产以后,法律对它们的财产当然要给予平等的保护。物权法并不涉及有关取得财产的优惠的调整,也不应该介入政策性优惠的领域。从物权法角度出发,具有不同来源和不同性质的财产,一旦确定其具有确定的归属之后,它们在交易关系中,就应该适用同一法律规则。
之所以说,平等保护原则完全符合我国宪法,是因为我国宪法不仅确立了多种所有制形式,而且规定了对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宪法本身对财产的保护,就贯彻了平等原则的要求。例如,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同时又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强调对国有财产的保护,但是,宪法对各类财产规定的实际保护规则,并没有差别。尤其应当看到对各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是国家的义务。例如,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该条实际上明确了国家负有保护对非公有制经济义务,国家机关在行使各自的职权过程中负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的义务。所以,按照我国宪法学者的一致看法,从宪法本身的内涵来看,实际上也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而物权法的平等原则,只不过是宪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表现。
之所有说,平等保护原则是符合宪法的,是因为对各类财产的平等保护符合宪法平等保护的精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基本的宪政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6条就宣称,“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般认为,宪法中的平等既是一种基本权利,又是一项宪法原则。因为“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是一种以宪法规范的平等价值为基础,在宪法效力中体现平等的内涵。”所谓“法律面前的平等”或“法律上的平等”这一类的宪法规范,对于国家一方而言,即可表述为“平等原则”,而对于个人一方而言,即可表述为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也包括了财产权的平等。一方面,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权利的平等,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依据平等原则,必然应该与公***财产一起受到平等的保护;另一方面,财产权作为主体的基本权利,对于保障其主体资格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财产不平等就谈不上主体的平等,尤其是对企业而言,企业与其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企业财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血脉。从一定意义上将,企业本身甚至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才财产。在一些企业买卖中,企业本身也是当作财产来作为交易的对象的。如果财产不平等,这也就意味着主体是不平等地,势必会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在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而法治国家的特点就是要对各类主体进行平等保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不仅仅是所有制形式本身要求平等保护,而且各类财产权要求平等保护,法治社会的根基就是对所有社会主体都要平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