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中央、国务院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方针政策,落实外交部、经贸部等国家外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对外金融交往健康发展和有序进行,促进金融改革开放和发挥中央银行职能,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分行、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被归口管理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因公临时派出国(境)外考察、培训、参加会议和办理其他公务(以下简称出访)。第三条 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二)根据业务需要,围绕工作重点安排出访;

(三)从严控制团组规模和在外时间;

(四)统一计划,归口管理,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办理手续;

(五)严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出访计划;

(六)坚持勤俭办事,节约国家外汇。第四条 总行国际司是人民银行系统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其在因公出国上归口管理的职责是:

(一)拟订人民银行系统因公出国(境)考察、培训计划,经批准后下达出访任务;

(二)审批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出访计划,确认外单位邀请本行人员参加的出访任务;

(三)办理临时出国(境)处理公务事项的报批,管理因公护照、签证、出境证明和总行外事经费;

(四)承办出访团组及人员培训的对外联系和组织实施;

(五)掌握系统因公出国(境)情况,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第五条 总行人事司和各一级分行党组、印钞造币总公司党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其职责是:

(一)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规定及管理办法;

(二)会同外事、业务部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治条件进行审查,开具政审批件;

(四)做好对人员出国(境)前后的跟踪管理工作。第六条 因公出访计划的提出

(一)总行领导的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司会同办公厅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年度活动安排、外国中央银行的邀请、国家金融外交活动的需要等,于年前提出,报总行党组批准。

(二)分行行长年度出访计划,由国际司根据总行领导指示,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上年分行行长出访情况的基础上拟订,报总行党组批准。

(三)人民银行年度专题考察和重点培训计划,由国际司根据总行工作要点和总行领导指示拟订,报主管行长批准;也可由国际司根据总行领导的指示精神,临时指定担负重点项目的单位拟订组团计划。

(四)各分行在涉外业务联系中,如有出访需要,可提出计划,上报总行统一把关,由国际司具体办理,报经主管行长批准,再对外联系,经费自行解决。

(五)直属企事业和归口单位,根据全年工作的经营安排,于年初提出年度出访计划;由于业务需要的临时出访,要通过国际司向主管行长报送签报。所有出访计划和请示均由国际司初审,上报行长或主管行长批准后实施。

(六)由于特殊的工作原因确需参加外单位组团的,要从严掌握,逐级上报,由总行决定是否出访。

(七)出访团组的人数要严格控制,一次出访国家一般不超过两个;在境外停留时间限制在两周以内。

(八)出访计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计划,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 出访团组的组成

(一)总行组团的出访计划经批准后,由国际司围绕业务分工和总行工作部署,向各司局和分行下达参加组团人员指标及有关要求,各单位推荐人选并按要求上报审批。

(二)经批准担负同一出访任务的人员组成团组。出访团组必须由组团单位指定一名出访人员担任团长,负责团组活动有关事宜;2人以上的培训项目,要指定一名负责人。团长或负责人应当政治业务素质好、管理能力较强,并在本团组办理手续、执行任务、人员和财务管理上,向任务下达部门和本单位领导负责。团组出现违纪问题要追究团长和组团单位的责任。

(三)团组要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出国前要对团组人员布置出访的具体任务,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人数较多的团组,还应进行安全、财务等方面的分工。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办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因公出国(境)意向

1.各司局、各分行根据本部门、本地区中央银行业务的特别需要和总行的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个案提前45天),向国际司报送次年出国(境)考察和开展业务活动的意向,由国际司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总行工作部署和行长意图、外事经费预算规模等进行综合审核后,整理提出总行司局和审定个别分行因公出国(境)组团计划,报主管行长或行长批准后实施。

2.申请年度出访报告必须说明:申请出访的理由和依据、任务、目的,拟出访的国家(地区)及单位,在境外计划停留时间、经费预算及来源,拟组团及出访的人员数量及最高级别,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机号码等。

3.出访意向一旦列入总行计划,国际司即反馈通知报送意向的单位。不批准的不予反馈。

(二)报送出访人员名单

在接到总行组团指标后,各单位应确定人选并于团组出访前45天向总行上报被推荐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年龄、对外身份和总行要求上报的其他事项,分行人员还应一并上报政审表或政审备案表。总行若不同意推荐人选,在15天内通知原单位。

人民银行系统所有人员因公出国(境),一律逐级上报总行审批;计划单列市分行副行级以上人员因公出国(境),应事先征得省分行同意,再向总行报批。

(三)出访材料的报送

1.被指定的重点组团单位,应当呈报以下材料:出国(境)请示或签报,外方邀请函电、涉外商务合同、其他任务依据文件(外文函电须附中文译文),出国(境)任务日程安排。申报随外单位组团出访,除呈报上述材料外,还须附上由组团单位所归口的外事部门开具的“任务批件”或“任务通知书”。

2.因公出访请示(签报)应说明:项目依据、任务内容和目的,外方邀请单位,出访日期、国家(城市)及单位,组团人员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年龄、对外身份,在外时间、经费来源,并附日程表和考察、培训要点。请示(签报)按照审批权限,确定主送单位(人)和会签单位;分行的因公出国(境)请示,主送单位一律写“人民银行总行国际司”,并抄送总行人事司一份。

3.提前45天将出访请示(签报)材料原件报总行国际司;随国出访也应尽早上报有关材料。无论缓急,因公出国(境)呈报材料必须按组织渠道递送,不得交出访人个人自行报送和托人转递。京内单位可由专管人员直接送达。

4.分行因公出国(境)请示,必须加盖本行印章。原则上不受理请示和签报的传真件及复印件,特急事项征得主管部门同意的例外。

5.对各单位的出访请示,经总行主管行长批准,国际司即下达出访任务或以“批复”的方式反馈。经研究需要调整内容的,由国际司与报送单位洽商后再行报批。

(四)出访人员的审批

1.副局(司、厅)级以上(含副局级)人员因公出访,须事先征得其主管行领导同意,然后由国际司通知所在单位向其主管行长及主管外事的行领导写出签报,并会签国际司和人事司。

2.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因公出访,由所在单位向总行国际司写出签报,经国际司综合处审查后,送人事司会签,再由国际司领导审批。

3.总行国际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不论级别和时间长短,均需签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五)因公出国(境)任务的下达

1.由总行组团、或由总行责成某个单位为主组团的考察和培训项目,经研究批准后,由国际司以“任务批件”的形式下达。

2.由人民银行组团,由于工作需要邀请外单位参加的,由国际司以“任务通知书”形式通知外单位。

3.外单位组团,由于工作需要邀请人民银行人员参加,报经总行同意出访的任务,由国际司以“任务确认件”的形式下达。

(六)开具政审批件

接受出访任务的人员,持“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到总行人事司或有政审权的部门开具政审批件。

(七)办理出访手续

1.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出访人员必须在取得“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后,方可通过总行国际司或省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签证或开具出境证明。分行人员护照经总行授权,可在当地办理;总行人员必须在总行国际司办理。

2.总行组团的,由总行直接组织办理或委托参加出访的一个单位牵头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单位组团的,按总行的要求实施。经批准零星出访的个人,由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办理出国费用手续。使用总行外事经费的项目,当事人持批准出访签报的复印件,到总行国际司综合处办理有关费用审批手续。分支行人员一般在本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