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法的事例 急! 1~3条 100字左右 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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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终把他当大哥,但是他竟然把我引向了犯罪。”未成年人李某在法庭上对法官说。2月1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王某、李某涉嫌抢劫一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24岁男子王某是房山区的农民,小学一年级后辍学开始在外打工。17岁的李某是王某的邻居,平日里李某把王某当做弟弟来照顾,两人感情一直很好,“我真心把他当大哥来看的,很多事都听他的,他也很照顾我,”王某对昔日的兄弟情意仍充满感怀,“奶奶曾经把我和大哥叫到身边说,让大哥好好照顾我,奶奶和我都那么信任他,没想到他竟然这样对我”。
王某本在一个工程队做小工,每月收入一千多元,勉强支持生活。“我觉得钱越来越不够花,家里人又不愿意给我钱,就想着抢点钱花,”王某对记者说。产生了抢劫意图后,王某就开始预谋抢劫计划,期间为了给自己开脱责任王某找到了小弟李某。“他小时候犯过癫痫病,脑子不太好使,我这些年也没有亏待他,有点钱就带他出来玩,一直很听我的话,让他做这点事他应该会好好干。”当被问到为何让小弟参与抢劫时,王某这样解释。
“我打小就很老实,从没有想到去谋财害命,而且也很害怕进监狱,但大哥让我帮他抢劫,我开始很不愿意。但是大哥老是劝我帮他,想到大哥这些年对我的照顾,而且大哥说过,我是未成年人,即便事发都不会有大事,我就答应他了,”一脸青涩的李某对记者说。李某作为一个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出于兄弟义气和对大哥反复教唆的畏惧,稀里糊涂地按照王某的安排实施抢劫行为,不知不觉地走入了犯罪的深渊。
2010年9月8日,王某叫来小弟李某,和李某玩了3个多小时台球后,看天色渐晚,便打算实施抢劫谋财计划。王某早早地把家中的杀牛刀磨快了,一直带在身上。本打算抢劫女出租车司机,无奈一直没找到可以下手的对象。当晚21时许,两人在房山区一个小区门前看到一黑车司机正在等待接客,便以打车为名,将司机于某驾驶的红色两厢夏利牌汽车骗至房山区某村石料采石厂内,王某以取钱为由下车,并示意李某杀害于某抢劫汽车。
“大哥下车的时候使劲地敲了一下车窗,我看了一眼他,他的眼神在催促我赶快动手,”李某说道,“大哥的眼神和动作让我一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慌乱之中,我就机械化地举起刀向司机砍下去,”李某用紧张的声音说着,他甚至连司机长什么样都不记得了。
“我下车解手后回到车里,谁知刚坐定,就感觉脖子凉了一下,朝后看了一下小伙子,我下意识地抓起座位旁边的棒球棍,那小伙子从车上下来,我看他还是想接着砍我,我见势使劲地朝那小伙子的头打了一棒,就迅速地逃走了”,死里逃生的司机于某说道。逃离险境的李某立即报警,当晚十点半左右,王某被警方抓获,随后,李某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李某抢劫罪罪名成立。鉴于李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王某因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当李某被问到是否有什么要对父母和疼爱他的奶奶说的话时,李某不禁流下了眼泪,良久才稳定情绪,用颤抖的声音说:“爸妈和奶奶放心,我在里面挺好的,我会好好改造的,将来再孝敬你们。”而王某却比较沉默,对自己给小弟带来的伤害没有表示丝毫的愧疚,当被问到有什么话要对父母说的时候,王某仍然沉默。
宣判结束后,双方均表示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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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同学间在饭桌上起矛盾,好心拉架不料却被记恨,学校门口被捅数刀致重伤。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以被告人小宇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赔偿被害人小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计九万三千余元。
200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小宇在和其同学小峰等人一起吃饭时与小峰发生冲突,被小洪等人劝开,小宇认为小洪拉偏架,对其怀恨在心。当日17时许,被告人小宇纠集四名同学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职业学校门口寻找小洪,见到小洪后即对其拳打脚踢,其间小宇持刀扎了小洪胸部几刀,小洪挣脱跑向路边,小关等人在学校北侧又将小洪打倒在地,小宇再次持刀向其身上扎了几刀。后经诊断小洪肝破裂,弥漫性腹膜炎,肋间动脉破裂出血,其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小洪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10年4月1日,被告人小宇到通州分局刑侦支队投案。
对此,小洪提出了民事诉讼,称小宇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60 069.93元。
庭审中,被告人小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愿意依法合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但表示自己目前没有赔偿能力。指定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提出,小宇系初犯,犯罪时未成年,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同意依法合理赔偿小洪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宇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小宇犯罪时尚未成年,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采纳。由于被告人小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洪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过高的、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或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小宇犯罪时尚未成年,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作为其监护人没有履行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的职责,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其父母依法应与其***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以被告人小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由小宇及其父母***同赔偿小洪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计人民币九万三千七百零一元一角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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