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的无效吗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属于无效。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所归纳的,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之行为;

2、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

3、民事法律行为之作出是利用危困或弱势之行为的结果;

4、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

归纳来说,就是要从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两方面来对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构成“显失公平”进行综合认定。

在《民法总则》出台前,虽然法律对于“显失公平”规定得过于宽泛,不少当事人在考虑诉讼策略时会倾向选择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而不会选择证明难度较大的“乘人之危”来主张,但裁判机构在进行认定时,则是逐渐采用主客观二重要件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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