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度的商标法中的原则
我国现行商标法体现了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这是贯穿商标法始终的核心内容,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只有确定并承认商标专用权,商品流通秩序才会稳定,消费者利益才会有保障。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即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无论该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只要申请人在商标主管机构注册后,就享有商标所有权。
(3)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企业、事业及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这就表明:是否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如果不需要取得专用权,可以不注册,未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不受法律保护。
(5)审查原则。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准予注册,在国际上采用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审查原则;一种是不审查原则。我国适用审查原则。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依照法定形式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限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所有权可以转让。转让形式有两种,一为合同转让;二为继承转让。无论何种转让都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还可以通过合同方式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注册商标。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