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一、执行案件立案条件

1.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3.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4.申请执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生效法律文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案件属于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立案管辖的概念

1.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2.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即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或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三、立案管辖的划分依据

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不同,应根据其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划分管辖范围。

2.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等。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