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明确:这种场所不得开在幼儿园周边
据文旅部网站5月17日消息,近期,文旅部印发了《文化和 旅游 部关于修改〈 娱乐 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 娱乐 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办法》修订了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例如, 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 娱乐 场所”的规定。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 娱乐 市场秩序、促进 娱乐 市场繁荣 健康 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 娱乐 市场的发展变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如取缔难等具体问题,需要修订《办法》赋予监管手段与措施。同时,国家出台或者新修订了一批与 娱乐 场所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环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办法》与之衔接,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本次《办法》修订,明确由省级文化和 旅游 主管部门负责外商独资 娱乐 场所从事 娱乐 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进一步推动《条例》关于外商投资 娱乐 场所的政策全面落地。 《办法》还明确外商投资 娱乐 场所申请从事 娱乐 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层级,取消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要求。目前,允许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娱乐 场所,没有投资比例限制,申请材料、设立条件和程序与内资一致。另外,港澳台投资参照此政策执行。
新《办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减材料、减证明,取消了原本要求提交消防、环保、商务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等材料,做到互不前置。
本次修订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黑场所”处罚难取缔难等问题,明确文化和 旅游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赋予地方文化和 旅游 行政部门处罚的手段与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信用管理,要求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文化和 旅游 信用管理规定》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此外,新《办法》统筹发展与安全,明确 娱乐 场所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编辑 | 李向
校对 | 赵泽琴 刘颖
审稿 | 秦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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