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律中规定的“应当”与“可以”

按照订立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口头合同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书面合同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方式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那么这里的“应当”究竟是什么意思?对合同的效力有没有影响?和“必须”有哪些具体的区别? 要分析上面的问题,必须先明确合同生效的条件。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即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即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即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 依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并且为了保护市场流动的有效性,对于当事人达成的口头合同,只要其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确认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只是形式问题,法律追求的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口头合同并不因为其形式上的口头性而必然无效。 ———浅析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法律规定中的“应当”的含义:这里的“应当”应表述为“这样做是合理的、可取的、应该提倡的”,具有引导、劝导的价值取向。但它并不强制排除行为人采取“应当的”内容以外的其他选择的合法性,不具有完全的强制力。而“必须”则不同,其含义应表述为“只能作此选择,否则即违规”。它排除了当事人作其他选择的合法性,具有强制性的价值取向。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在性质上不是效力性规范,而是倡导性的规范,该条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 形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在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的订立,而该合同又没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要求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采取书面形式,在立法上很大程度是某些民商事活动管理的需要,实践中,则是为了避免因证据缺乏而使某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所以,即便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类,其效力的认定也不仅仅依其是否形成了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