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违规经营烟草种子的法律细则

烟草种子管理办法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烟草种子生产经营认证,其生产经营的烟草种子,严禁在烟草生产上推广使用;当地烟草专卖局应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并立即向上级烟草主管部门报告,以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烟草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当地烟草部门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经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认证的烟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

第四十七条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烟草种子或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认证证书,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烟草种子生产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当地烟草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报告,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私自从国(境)外引入烟草品种,既不隔离检疫又不上报登记而直接进入田间试验的,当地烟草部门应立即制止并向上级烟草部门报告,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业内直接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