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监督基本原则
监督的基本原则是蕴藏于各种具体监督制度中的普遍的、更高层次的监督规则,对各种具体监督制度起基础性、支撑性作用。
监督的基本原则对监督主体实施的所有监督活动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即使在监督缺乏具体法律依据时,监督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为监督主体提供适当的行为准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监督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依法行使监督权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公开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法的特点如下:
1、监督法在总则中规定了“五个坚持”的重要原则,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
2、监督法首次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这两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以法律形式肯定下来,填补了以前其它法律的缺项。特别是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这一基本监督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3、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要关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深刻体现人大监督的根本性目的和价值所在。反映了贯彻落实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要求,对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4、监督法的内容汇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监督条款并加以细化,从制度措施上注重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