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邹宇变成被告律师参于审理案件!被告律师成摆设!法
首先,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同时,《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