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进门安检搜身的法律依据

法院进门安检搜身的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2、第二条明确规定,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3、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1.枪支、弹药、刀具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非急救类物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5.标语、条幅、传单。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