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才引进政策
山东人才引进政策如下:
1、对山东省社会组织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重点高校院所本科生,符合条件的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35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3年,其他本科学历大学生由所在县(市、区)每月给予不低于500元生活补贴。每年遴选不超过10家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家机构奖励2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0名个人,其中对推荐引进第一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推荐引进第二、三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推荐引进第四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对获奖励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公布为“山东省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评选标准原则上以评选年度新增引进人才数量为依据。介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多个奖项或入选多个人才计划的,奖励资金按最高奖励额度发放。
2、人才引进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其中,全职引进人才应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省内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限于第三类人才,且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急需紧缺的,经批准可放宽到不少于2个月。创业人才应在山东省创办或参与创办具有先进技术水平、能够推动山东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为第一大股东且占股30%以上。
3、奖励对象为在推介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会组织是指经我省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我省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
法律依据
《山东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柔性引才机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