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协会的协会章程

(2005年3月25日上海市消防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上海市消防协会(以下简称为协会)。英文名称为: SHANGHA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SFPA 。

第二条:本协会是上海市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以及消防企业和消防重点单位自愿参加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业性社会团体,是经上海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适应社团自身发展的规律出发,与消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用科学发展观引领协会各项工作,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民主办会,依法办会。

第四条:充分依靠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广泛团结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及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规范与进步,促进公众消防素质的提高,促进消防科学技术成果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用领域的转化,***同致力于消防事业发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上海城市的火灾危害,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本协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上海市公安局的领导,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中国消防协会指导,其主管单位为上海市消防局。 第六条:紧紧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第七条:开展以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针对性 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第八条: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 配合政府行政监管,发挥行业职能优势,促进消 防行业自律和规范持续发展。

第九条: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测与评估等,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

第十条:组织开展消防技术培训、教育与职业认可准入。

第十一条: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等活动,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的应用。

第十二条: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科技咨询等社会中介性服务。

第十三条:发展同兄弟协会、外国消防团体的友好交往和科技交流。

第十四条: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

第十五条:组织或参与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和技术咨询。

第十六条: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行业自律规范发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消防科技、专业工作者和企业管理者。 第十七条:凡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协会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域外会员。

第十八条: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消防工作五年以上,有一定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专业工作者;

3、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1、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

(三)域外会员:

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域外人员。

第十九条:入会手续

(一)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提出申请,由一名会员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提出入会申请,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三)域外会员:申请入会的域外人员提出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具体吸收办法按《上海市科协系统发展域外会员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

2、享有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以及优先获得协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3、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积极撰写、翻译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技术咨询等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

1、享有知情权和***同决策权;

2、无偿获得协会编印和出版的各类信息资料、报告、刊物,享有在协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及文章的权利;

3、享有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举办新技术推广交流、技术培训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权利;

4、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域外会员:

1、优惠或无偿得到协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协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活动;

3、可应邀参加协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活动;

4、支持协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推荐专家讲学,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会员须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会员有声明退会自由。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对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二十二条: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由会员民主选举的代表、上届理事会和特邀代表组成。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或提前须经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四)制定或修改协会的章程;

(五)决定协会活动的终止;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等领导人员;

(三)筹备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审查协会工作总结;

(五)领导协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完善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决定表彰、奖励和处分;

(八)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原则上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七人,秘书长一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为协会法人代表。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协会的实际工作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主事。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可根据章程和专业特点,制定工作细则,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施行。协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并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登记。

第三十条:为指导和推动协会工作的更好开展,本协会可聘请相关领导或知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一条:协会理事因故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者,可由原推选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更换。 第三十二条:凡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成为本会支持单位。

支持单位可以向协会推荐理事会成员及下属机构人选;对协会重大工作事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有建议权;可出席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可要求协会对支持单位的消防工作者提供咨询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支持。同时,支持单位应当为协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凡以人、财、物形式支持本会消防课题研究和各项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财团)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均可成为本会的捐助单位。

捐助单位可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协会主办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科学考察及有关活动;可在协会主办的报刊上发表符合刊物宗旨的有关文章(含介绍该捐助单位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设备等)。在符合我国政府有关外事和商务规定条件下,协会可协助捐助单位在本市(或国外)开展有关活动,捐助单位为本会提供一定的捐助。 第三十四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支持单位和捐助单位的捐赠和资助;

(二)协会各种事业和咨询活动的收入;

(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政府相关部门划拨、资助的专项经费;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经费管理

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机构,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05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