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错案怎么追责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几个典型的冤假错案的案件,给我国司法审判敲响了警钟,司法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对我国法制建设影响是非常大的,而怎样追究冤假错案法官的责任是很多人关心的,那么冤案错案怎么追责?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冤案错案如何追责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可以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
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几种情形,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等等。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冤案、假案和错案之间的关系
一般说来,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把"错案"这个概念理解为包括"冤案"和"假案"的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有的"冤案"和"假案"某种意义上都是"错案",并习惯地被称为"冤假错案"。因此,这使得很多人把冤案、假案和错案混为一谈,认为冤案、假案即是错案,将三者完全等同起来,或是完全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区别。诚然,它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区别。
对于那些无罪判有罪的无辜获罪者而言,无论是错案还是假案,皆因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而获罪,所以都是冤案。而对于责任主体而言,即司法人员,冤案和假案都是错案。有学者将冤案、假案、错案之间的关系用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观状态加以说明:如果错案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工作失误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纯属冤枉,则这起错案当属冤案;反之,若错案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被告人被错误追究的,则这起错案当属假案。
由此可见,有关被告人被错误地追究是属于冤案还是假案,关键在于是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还是有关人员故意制造、策划的。这样解释冤案、假案和错案的关系,仔细斟酌并不合理。如果被告人确实有犯罪行为,但对他适用法律错误以致轻罪重判,将这种情形称为错案比称为冤案更为合适,毕竟错案与冤案不能简单地等同起来。而假案是人为地捏造犯罪事实,明知被告人是无罪的仍对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假案的制造者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即在制造冤案。因此假案是冤案,而错案不是冤案。这样解释冤假错案之间的关系是没有全面的理解分析错案的概念而导致的。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冤案错案如何追责”问题进行的解答,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存在重大违纪违法行为,造成冤假错案发生的,可以追究当事法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