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从70年代初到2000年,主要任务是控制人口的数量,通过降低妇女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这是我们最主要的任务。到2000年时,这个目标基本实现了。但是生育水平的下降不是自然的,主要是靠行政约束和社会约束取得的,还不是很稳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实施是于1972年,政府提出“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

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20世纪70年代,在周恩来总理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实施三孩政策的优点:

(一)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二)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

(三)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四)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