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立法了吗
培训机构立法了。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部长令形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是我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方面第一个专门性法规。
“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隐形变异培训等问题仍然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指出,在立法模式上,《办法》采取“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既确立处罚规则,又规范处罚程序,一揽子解决基层实际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政法专家介绍,此前我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执法效能不高,另一方面处罚的法律依据缺失。
“实体法+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即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
《办法》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执行预收费监管规定、擅自组织社会性竞赛活动等行为纳入了法治化监管,并规定了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的种类。
“《办法》重在使校外培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