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模仿领导签字套取公款,他的行径构成什么犯罪行为?

这个事情在网络上曾经引起轩然大波,一位董事长的司机兼助理,模仿董事长进行电子签名,从而走公司公账进行报销获利,在短短六年的时间里,竟然获利将近四千万。让人不仅感叹,这家公司也太有钱了。

那么这个会计模仿领导的签字套取公司公款,属于什么犯罪行为呢?

其一,涉嫌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这个事情基本就是这个会计模仿笔迹?让公司报批人员产生错误理解,认为是董事长的花销?报批人员进行报批,把款项给了会计?会计不当得利?公司收到巨额损失。

其二,涉嫌侵占罪。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这个会计还是算懂法的,在公司进行起诉之后,这个会计愿意归还部分财物,余下财物也愿意进行补齐,取得公司谅解,法院判定从轻处理。

其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在犯罪主体上,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G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G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违法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